索 引 号: | jingkaiqujjfzfwj/2024-0000007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日期: | 2024-01-09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临发改价格〔2023〕341号 |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各供热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关于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4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各供热经营单位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6.5元/平方米(按房产证建筑面积);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调整为10.9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调整为0.233元/千瓦时(64.78元/吉焦)。
居民供热价格暂不作调整,继续执行23元/平方米(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计量热价仍继续分别执行6.9元/平方米、0.152元/千瓦时(42.16元/吉焦)。
2.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特困职工证》的居民家庭,用热价格暂不作调整,继续执行18元/平方米(按房产证套内建筑面积);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养)、助餐等服务的社会福利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供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其他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3.供热时间仍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
4.各供热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5.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沂城区供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1〕245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leda.gov.cn/info/2349/1081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