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zwdt/2023-0000107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
收费项目 |
计费 单位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备注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元/平方米 |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字[1993]410号)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
1.收费面积以实际挖掘面积为准。 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 3.表中未列入的其它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 4.对于小微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收费标准为零 |
元/平方米 |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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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
条(料)石路面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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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
彩色沥青路面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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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
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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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
彩色方砖2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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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
人行步道方砖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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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平方米 |
砂石路面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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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
元/平方米 |
每立方米1.40元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3.《关于临沂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临价格发〔2015〕137号) |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