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3-0000459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76号
娄刚: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12************
企业/单位名称:无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沂河新区联邦路与华夏路交汇处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2023年12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承托经营服务的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电炉熔化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排气筒已设置监测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口未密闭,采样监测平台设置不规范。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6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年12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6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 2023年12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7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5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