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27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09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不罚字〔2024〕2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市兴东异型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2756910XP
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王家湖村南11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言华
2024年3月8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新建工程轮辋钢及工程钢圈项目正在生产,DA001排放口氮氧化物超过排放限值0.02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 年版)》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