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28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不罚字〔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泰智智能装备(临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950BACXN
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邦路与延安路交汇处西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郁菲菲
2024年3月8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需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是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开展生产排污。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不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证据不充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