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36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4〕11号
临沂乔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KXR38T
法定代表人:张远杰
地址:沂河新区华夏路与澳门路交汇向北约200米路西
2024年7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生产,建有1条人造木地板生产线,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未取得环评批复等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6日,对临沂乔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临沂乔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7月16日,对临沂乔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建有1条人造木地板生产线,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未生产,未取得环评批复等审批手续。
3、2024年7月16日,对临沂乔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建有1条人造木地板生产线,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未生产,未取得环评批复等审批手续。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远杰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建设项目备案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违法项目总投资额为300万元。
7、当事人提供的运输协议书、转账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于2024年3月份开工建设。
8、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9、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10、2024年7月16日,对临沂乔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五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