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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3-0000362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8-25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字〔2023〕25号(孙宝会)
发布时间:2023-08-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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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25

孙宝会

公民身份号码:372801************

负责人孙宝会  

址: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中洪湖村366

202352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将污泥倾倒至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李家湖村东农田内堆肥,现场有刺鼻的恶臭气味,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上事实我局于20235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525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5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525日提取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38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二十五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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