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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3-0000376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字〔2023〕12-1号(山东通创胶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8-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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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12-1

山东通创胶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Q93EXW

法定代表人:张俊印  

址: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东孝友村880米处

20233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密封胶生产线正常生产,现有搅拌机12台,包装机10台,该项目于20209月未经环评审批开始建设,20221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验收,该项目已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环保治理设施。以上事实我局于20233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330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3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330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330提取你单位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局于20238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1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八千元(大写:贰拾万捌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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