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3-0000374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12-2号
张俊印: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02************
企业/单位名称:山东通创胶业有限公司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东孝友村880米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6215713C
2023年3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密封胶生产线正常生产,现有搅拌机12台,包装机10台,该项目于2020年9月未经环评审批开始建设,2022年1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验收,该项目已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环保治理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0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年3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30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30日提取你单位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1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五万一千五百元(大写:伍万壹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