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3-000036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25号
孙宝会:
公民身份号码:372801************
负责人:孙宝会
地址: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中洪湖村366号
2023年5月2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将污泥倾倒至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李家湖村东农田内堆肥,现场有刺鼻的恶臭气味,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5月25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年5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5日提取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二十五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