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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yj-11_B/2018-0103001 公开目录: 教育信息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6-03-03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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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一五年六月

 

一、部门主要职责 ............... ...................1  

二、部门职责边界...................................7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0

(一)国家课程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10

(二)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检查........12

(三)中小学学籍管理的监督检查..................14

(四)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16

(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事项的监督检查......19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督导..............21

(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23

(八)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5

(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27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30

四、公共服务事项.................................. 31

五、责任追究机制.............................. ....32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负责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临沂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1.《教育法》(19953月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制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协调指导全区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4)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2

负责全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5)负责全区教育督政、督学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

    1.《教育督导条例》(2012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2.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211月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6)指导全区督导责任区建设。

3

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7)承担义务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的监管责任。

    1.《义务教育法》(19864月通过,20066月修订)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2.
《教育法》(19953月通过)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3.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1128日通过)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四)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六)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三)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4.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211月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5.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1月省政府令第272号)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违反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6.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8)负责制定全区各类学校招生建议计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

9)指导全区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10)负责归口管理全区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

4

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与管理

11)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收费及其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1.《教育法》(19953月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2.
《义务教育法》(19864月通过,20066月修订)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3.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12月通过)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4.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211月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200724日鲁政办发〔20078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法规制度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于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等,致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出现问题,影响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规定安排预算的;(二)不按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资金的;(三)不按规定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四)将免杂费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五)无正当理由,拖延应当拨付的教育经费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虚报、瞒报及其他手段编造预算、决算虚假数据及相关信息,骗取义务教育经费和其他相关利益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挤占、截留、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
    6.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2)负责学生资助救助工作。

13)负责编报区级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

14)负责指导所属单位事业费、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15)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经费内部审计工作。

16)负责所属单位的定期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5

负责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17)负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信息化建设、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

    1.《义务教育法》(19864月通过,20066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
《教育法》(19953月通过)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3.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211月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4.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201419日通过)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违反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5.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8)负责指导、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等工作。

19)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

6

负责民办教育的协调管理工作

20)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工作。

    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通过)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 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21021日通过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1)负责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调整、设置与撤销的监管、报批、备案工作。

22)负责对全区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验、日常监督工作。

23)负责全区各类民办学校招生办学广告的监管备案工作。

7

负责教育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

24)负责对外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   
    2.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211月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5)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报批工作。

26)负责外籍教师引进和管理工作。

8

负责全区教师工作和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

27)负责中小学校长的管理、选聘、任职资格认定、职级评审认定、培训、交流等工作。

 
    1.
《教师法》(19931031日通过,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2.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3.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月发布,教育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4.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9月发布,教育部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继续教育活动的。
    5.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8)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师德建设和班主任工作。

29)承担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30)负责全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31)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32)负责专业技术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9

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33)承担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工作责任。

    1.《教育法》(19953月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2.
依法追责的其他情形。

34)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区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10

指导全区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35)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重大教育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

    1.《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3月国务院令第151号)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6)负责拟订市区级教育改革的有关课题并组织实施。

37)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区教育系统的科研、教研成果转化工作。

11

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8)负责全区学校安全稳定和区直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月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6月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
    3.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11月通过)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四)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六)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9)指导全区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及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工作。

40)制定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1)监督学校饮食卫生工作。

42)参与全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检查、验收、管理工作。

43)协调指导全区各类学校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参与处理属地学校突发事件。

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二、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

事例

 

1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区教育局

负责指导全区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1.《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
2.
《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潍政办发〔201130号)。 

    某学校在上学期间一精神病人持刀欲强行闯入学校,蓄意伤害师生。学校保安发现后立即按下“110紧急报警”按钮,同时携带防护器械阻止其闯入学校。学校值勤老师,协助保安疏散校门口学生,关闭校园大门,班主任老师组织学生全部进入教室,关闭门窗,5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一起将其制服。事后,区教育局要求以此为鉴,着力加强校园安防工作,认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公安部门加大上学、放学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区教育局联合区综治办、公安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

 

区综治办

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的协调工作,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平安、综治考核。

 

区公安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商店、摊点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区教育局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法》(20092月通过)。

    某小学部分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后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学校校长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区教育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3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区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4月国务院令第617号)。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区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员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

 

区交通办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依据职责对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校车营运的资质进行审核和备案;会同公安部门查处非法营运的“病车”、“黑车”和“超载车”;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协调有关运营企业,解决线路经营权限问题,科学调整运力,解决学生客流高峰运力不足的问题;会同公安部门加强运行线路勘察和站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杜绝无相应客运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校车。督促参与学生接送车辆所属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建立健全校车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考核制度。

 

4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

区教育局

负责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监管。对培训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人社、文化、体育、民政、工商及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检查。

1.《教育法》(19953月通过);
2.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月通过);                                                                   
3.
《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意见书》(潍政复裁字[2011]4号)。

 
   
张某要举办一个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和管理分工如下:
   
一、如果该机构属于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应该到拟办学的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学校,经批准办学许可后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按核定的办学范围经营;由区教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如果该机构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应该到拟办学地的区人社部门申请设立培训学校,经批准办学许可后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按核定的办学范围经营;由区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三、如张某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了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首先由区人社部门按“超范围办学”查处,区人社部门认为需要请教育主管部门配合的,教育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四、如果张某未经审批,擅自举办非法培训班,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区人社局

负责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管,指导和监督镇(街、区)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民办培训学校监管工作。                

 

区体育局

负责各种球类、棋牌类、武术类、跆拳道、水上运动类、以健身为目的的舞蹈类、电子竞技类及其他体育项目的监管。指导和监督镇(街、区)各种球类、棋牌类、武术类、跆拳道、水上运动类、以健身为目的的舞蹈类、电子竞技类及其他体育项目的监管。

 

区文体局

负责不以健身为目的的舞蹈类的培训和老年文化大学的监管。指导和监督镇(街、区)不以健身为目的的舞蹈类的培训和老年文化大学的监管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对举办保安培训机构或培训机构设置保安培训专业的许可申请的审查与报批的监管工作。
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公安部门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区科技局

审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时,申请中涉及培训内容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培训许可的监管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国家课程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国家课程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基本使用程序,规范使用开发行为,提高课程实施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中小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要求开齐、开全课程;

(二)课程实施是否符合育人规律、符合政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各普通中小学校进行抽查;

(二)采取座谈、随机访谈、调查问卷和推门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课程实施水平评估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向各级各类学校发出书面通知;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课程实施情况汇报;

(三)召开师生座谈会,了解课程方案落实情况;

(四)组织进行调查问卷,了解课程实施情况;

(五)形成课程实施水平评估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规定,不能按要求落实国家课程方案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等措施。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我区普通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选用,严格基本遴选程序,规范使用行为,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普通中小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制定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使用相关办法;是否按照规定和程序开展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是否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照规定推荐教辅材料;是否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采取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安排,在教材教辅材料选用时,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常规检查;根据群众反映举报,采取召开座谈会、调阅资料及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相关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办法,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2.检查各学校是否按规定开展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工作。

3.组织专人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对违反教材、教辅材料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小学学籍管理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中小学学籍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学籍注册、注销、转接等程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中小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山东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学籍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度至少检查2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学籍管理平台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学籍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形成检查结论,并及时反馈涉及的各部门、单位;

3.督促整改落实;

4.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街道(发展区)教管中心,各中小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

1.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2.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3.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4.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5.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6.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7.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8.事故查处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9.其他。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二)各街道(发展区)教管中心

1.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

2.是否定期对安全形式进行分析和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3.是否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采取走访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每学期开展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1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情况。

(三)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各街道(发展区)教管中心、学校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升教职工师德素养,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事项的监督检查,根据《潍坊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街道(发展区)教管中心及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教管中心对本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落实师德考核工作情况;

(二)区属学校落实师德考核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在学年末师德考核备案管理期间或结合教育现代化和高中学校考核时间安排确定。采取查阅电子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检或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在学年末师德考核备案管理期间的监督检查:

1. 教管中心对本区域内师德考核的总结和考核结果的备案管理情况。

2. 区属学校学年度师德考核总结和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管理。

(二)结合教育现代化和高中学校考核时间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问题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潍坊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督导

 

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如下督导制度。

一、督导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

二、督导内容

全区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三、督导方式和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督导一次,具体督导范围根据国家或省、市督导工作安排确定;

(二)采取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督导程序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上报。督导小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

(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等公众意见。

(四)对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反馈给被督导单位,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五)根据初步督导意见和申辩意见,对被督导单位作出评价,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六)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七)督导结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

五、督导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促进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广大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规范办学情况:

    1.按审批项目办学情况;

    2.管理制度和教学机构的设置情况;

    3.规范招生情况。

  (二)教学管理情况:

    1.教师配备情况;

    2.教研工作记录;

    3.学校班级、学科、课程安排等情况;

    4.教师备课、授课记录;

    5.学生学籍、结业等档案材料;

    6.学生考勤、学习情况反馈制度及记录;

    7.教学评价方案及记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抽查及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工作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督查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事项,成立检查小组,通知检查单位。

(二)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上报。检查小组审核被检查单位的自评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

(三)对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检查意见,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五)根据初步检查意见和申辩意见,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六)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监督检查机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学生资助政策,推进全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相关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作机构与制度建设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情况;

    (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情况,包括奖助学金评审程序、资助标准、资助比例、统一用银行卡发放(普通高中和学前教育的助学金是否是专用的银行卡发放)、办理的银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或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奖助学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奖助学金公示等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四)常规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信息维护和审核、调研培训、档案管理、信访、资助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包括资助审核,手续办理、本息回收、贷后管理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查阅学生资助工作相关档案管理材料。

    (二)实地考察,抽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到学校、班级逐一核实,并与学生、教师座谈核实。

    (三)电话回访、与家长访谈,调研学校相关工作

    (四)定期巡视。每月定期巡视1-2个学校,每年对各单位进行绩效考评自评、复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定期巡视制度和潍坊市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办法的相关程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山东省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为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做好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含幼儿园)在职教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相关学校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市继续教育工作文件,当年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落实是否到位,政策宣传是否普及;

(二)相关学校是否制定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落实是否到位,培训档案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三)相关学校是否制定校本培训工作计划及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管理办法,落实是否到位,培训档案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四)相关学校是否及时将每名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校本培训、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等按实际培训学时数分别折合学分计入教师继续教育账户。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二)采取查阅学校继续教育工作档案资料,随机查看培训现场,随机抽查教师个人继续教育账号学分登记情况等方式进行;

(三)对评职称、聘任、年度考核评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教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社部门查阅其培训证书。

(四)对继续教育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的区县、学校,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学校制定校本培训工作计划及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管理办法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督查时间,成立督查小组,向被督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三)被督查单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督查小组审核被督查单位的自查报告,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并现场考察,通过网络随机抽查教师个人继续教育账号。

(四)督查小组根据督查情况写出督查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被督查单位根据督查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督查小组。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教师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参考《山东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完成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

此外,市教育局完善并启用网上稽查办案系统自由裁量功能,规范全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将自由裁量权功能嵌入网上稽查办案系统,借助技术手段,将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控制在一个合理空间,最大程度地防止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

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辖区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中考、高考、学业水平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基教科(中考)

0539-6010061

2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安全科

0539-6012756

3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接受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539-6010190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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