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等进行了调整,该《办法》于6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
《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进行了细化,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审核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沂河新区范围内(包含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缴入区级财政。(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