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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zwdt/2024-0000467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4-07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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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乡居住环境,提高污水处理水平,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沂河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

二、征收范围

沂河新区辖区内工业生产、商业小区、村居社区、建筑工地等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三、征收主体

沂河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征收标准

根据《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735号)相关要求,执行污水处理费的价格标准:居民生活用水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元/立方米。

五、计量办法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确认的校准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社会发展局确认的校准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或者排水量明显高于用水量的,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经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其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基坑开挖体积(长*宽*高)计征污水处理费。

(五)计量设备更换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单位现场核实确认。

六、征收程序

(一)公共供水

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沂河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的相关代收单位随自来水费一起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自备水源

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社会发展局系统核实用水量,根据收费标准,确定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开具《临沂沂河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缴纳义务人按规定期限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大厅污水征收窗口缴纳费用。

(三)建筑工地排水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基坑开挖体积(长*宽*高)预收,并开具收款票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凭收款票据和实际排水量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七、法律责任

(一)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有义务支持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违反法律规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温州路9号宏宸大厦B座二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E7号窗口

电话:0539-2032118

本《通告》自20244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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