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zzfj1/2021-0000022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经济)罚字〔2022〕61号
山东华力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94Q6DLX1
法人代表:刘川辉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鲁南国际茶博城137-1号
2022年11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包的山东天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件加工工序正在生产,现场存在5处焊接点位未按要求使用烟尘收集设备,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8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11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8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2年11月8日提取你单位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经济)罚告字〔2022〕6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9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