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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3-0000256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经济)罚字〔2022〕63号(江苏大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2-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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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经济)罚字202263

江苏大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816203351

法人代表蒯琳萍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坊兴路19

20221121,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20221126日出具的元通(监)字2022年第B4276号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负责运营的山东瑞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外排废水氨氮指标为102ml/L,超过排放标准1.27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11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1121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11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1121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21121日提取你单位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32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经济)罚告字〔2022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水污染防治类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十七万三千一百二十五元整(大写:壹拾柒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沂河新区分局

                                         20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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