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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3-0000250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3-2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字〔2023〕5号(临沂永安钢瓶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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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5

临沂永安钢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43541900

法定代表人:吴承霖  

址: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东朱团村东300

20232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年产80万只钢质无缝气瓶扩建项目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对2020年、2021年、2022年产生的抛丸工序粉尘、喷塑工序粉尘、正火炉燃烧废气、无组织废气等一般工业废气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2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213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2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213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3213提取你单位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3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6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二万九千元(大写:贰万玖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沂河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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