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3-0000147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09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43号
临沂市鲁越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W73H7T
法定代表人:何进亮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东孝友村北约900米处
2023年8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职工生活废水通过厂区雨水沟直接排放至厂区南侧安沂路北侧沟渠内,委托山东元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取样监测,根据山东元通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8月2日监测并出具的(元通(监)字2023年 第B2882号)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超标2倍;氨氮超标4倍;总磷超标4倍;悬浮物超标1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超标1倍。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年8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5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十六万三千七百五十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叁仟柒百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