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3-0000446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52号
山东超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4548474J
法定代表人:谢作取
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与中山路交汇处
2023年9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9亿平方厘米高档彩印电雕凹版生产线项目正常生产,退铬工序废气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排气筒编号DA005号)喷淋电机未开启,镀铬工序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排气筒编号DA003号)内循环水PH显示酸性(PH值:3)。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8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年9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8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8日提取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5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五千元整(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