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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3-0000456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3-1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字〔2023〕71号(河东区明骏铸造厂)
发布时间:2023-12-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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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71

河东区明骏铸造厂(个体工商户,马士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J4A1Q8C

经营者马士凯  

址: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大店子工业园

202311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年产80万支托辊项目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对2020年、2021年、2022年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我局于202311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121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11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1121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

我局于 20231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6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5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二万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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