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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kqzhzfj/2024-0000035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6-16
2024年5月份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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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临沂景远商贸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MABM8NLT4K
法定代表人 孟昭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经开行处字2024第03001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25日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罚人民币0.3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0.3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临沂景远商贸有限公司在位于临沂市沂河新区昆明路66号建设的15#车间、16#仓库、餐厅危废库存在竣工后未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12)之规定
处罚机关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被处罚单位 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钢结构工程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774162601U
法定代表人 曹卫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沂新管(规划)罚决字202400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30日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35758.88元(大写:拾叁万伍仟柒佰伍拾捌元捌角捌分)。
罚款金额(万元) 13.575888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之规定。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05年开始,擅自在沂河新区华夏路与翔宇路东北角国有建设用地上5#、10#车间及附属设施,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法。
处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被处罚单位 山东天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一钢结构工程分公司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774162601U
法定代表人 曹卫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沂新管(规划)罚决字202400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30日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12675.05元(大写:肆拾壹万贰仟陆佰柒拾伍元零伍分)。
罚款金额(万元) 41.267505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2年开始,擅自在沂河新区沂河新区华夏路与翔宇路东北角建设了7#车间、两座仓库、一座办公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法。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被处罚单位 临沂远征商贸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MA3R5FR901
法定代表人 宋远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沂新管(规划)罚决字202400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4月30日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35150元(大写:肆拾叁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43.515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临沂远征商贸有限公司在山东金利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沂河新区昆明路与延安路交汇东南角)范围内,承建运营工程机械高端液压零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五座厂房,属于违法建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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