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30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4〕7号
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RLHG8K
法定代表人:姚文静
地址:临沂综合保税区蒙山一路与沂河二路交汇处
2024年4月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大量废油墨桶、废抹布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侧空地,未贮存在危废库内。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大量废油墨桶、废抹布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侧空地,未贮存在危废库内。
3、证据名称:补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大量废油墨桶、废抹布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侧空地,未贮存在危废库内行为的时间、数量等信息。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大量废油墨桶、废抹布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北侧空地,未贮存在危废库内。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授权委托说明,法定代表人姚文静、现场负责人侯天宝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批复、验收时间。
8、证据名称: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提取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露天堆放危废的转移数量及上次危废转移时间。
9、证据名称: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该单位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11、证据名称:临沂毕昇包装有限公司问题整改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4月1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违法行为已组织整改。
12、证据名称:现场签字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4月9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十九万元整(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