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31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4〕8号
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K31747
法定代表人:吴昊耿
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邦路与厦门路交汇西南角
2024年6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无2023年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无2023年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记录。
3、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无2023年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记录。
4、证据名称:山东友臣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企业于2014年11月11日取得环评批复,于2022年8月完成自主验收。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昊耿、现场负责人蔡瑞钱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7、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蔡瑞钱代表你单位办理环保相关业务。
9、证据名称:厂房租赁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租赁山东臣果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
10、证据名称:厂房租赁合同走账证明;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租赁山东臣果食品有限公司厂房的走账证明。
11、证据名称:厂房租赁合同欠条;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租赁山东臣果食品有限公司厂房的欠条。
12、证据名称:厂房租赁抵押物证明;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租赁山东臣果食品有限公司厂房的抵押物证明。
13、证据名称: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出账回单;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健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于2023年季节性生产。
14、证据名称:现场签字照片;提取时间:2024年6月2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蔡瑞钱现场签字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6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整(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