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35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6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不罚字〔2024〕5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新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5FRC12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相公街道刘家团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永前
2024年3月1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树脂砂铸钢生产线熔炼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于运行状态,未连接气源,脉冲器接口已严重腐蚀。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经调查,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证据不充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不予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