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38 | 公开目录: | 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29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不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超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4548474J
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华夏路与中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作取
2024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台账应填写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是否运行正常等12项基本信息,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台账仅记录了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这一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6日,对山东超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山东超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8月6日,对山东超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台账仅记录了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这一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3、2024年8月6日,对山东超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拍摄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公司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台账仅记录了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这一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 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谢作取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主验收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的时间。
7、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台账填写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是否运行正常等12项基本信息。
8、提取的该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9、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单位已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1、2024年8月6日,对山东超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不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 年版)》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不予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