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朝阳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5371312MEA8714548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临经开管(城管)行处字〔2024〕第04002-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7344.15元(大写:壹万柒仟叁佰肆拾肆元壹角伍分) |
罚款金额(万元) |
1.734415(万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处罚。 |
违法事实 |
在2022年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朝阳东社区雨污改造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中,招标人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你单位下设自然村(村民小组)北重沟村,在投标过程中以他人名义投标,与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串通,获取了标底及价格调整信息,并沟通调整资格预审条件等内容,最终实际中标并组织施工完毕。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700000217561项,属于“一般”阶次:“实施本违法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中标的。”处罚标准为“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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