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hbfj/2024-0000042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2024〕13号
临沂市兰山区迈多塑料制品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M8WWY5U
经营者:张连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前船流村西150米处
2024年7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现场未生产,无2023年的大气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8日,对临沂市兰山区迈多塑料制品销售部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山东迈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2024年7月28日,对临沂市兰山区迈多塑料制品销售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沂市兰山区迈多塑料制品销售部未提供出2023年大气污染物自行检测记录的原因。
3、2024年7月28日,对临沂市兰山区迈多塑料制品销售部拍摄现场照片1份,临沂市兰山区迈多塑料制品销售部未提供出2023年大气污染物自行检测记录的原因。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为合法企业。
5、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经营者张连永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山东迈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取得批复、验收的时间。
7、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临沂市兰山区迈多塑料制品销售部委托人(现场负责人)张任超的身份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临沂市兰山区迈多塑料制品销售部授权张任超处理生态环境工作。
9、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度环保设备运行台账,证明该公司2023年度正常生产。
10、提取的该单位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网站截图,证明该单位两年内不存在环境违法处罚记录。
11、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资金来往证明1份,证明该单位租赁山东迈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环评手续使用。
12、2024年7月28日,对临沂市兰山区迈多塑料制品销售部的现场签字照片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6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大写:叁万捌千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