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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hbfj/2023-0000221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7-14
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沂新)罚字〔2023〕16号(临沂市河东区电波水带加工厂)
发布时间:2023-07-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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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新)罚字202316

临沂市河东区电波水带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F3KF29W

法定代表人:冯佃波  

址:临沂市沂河新区相公街道办事处新城村北400

20234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水带线回收整理项目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对2020年、2021年、2022年产生的一般工业废气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4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427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4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427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3427提取你单位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36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新)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6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大写:叁万捌仟)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

                                         20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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