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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yymsyzx/2023-0000032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发布机构: 临沂益民实验中学 发布日期: 2023-09-14
临沂益民实验中学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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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获取临沂益民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我校”)的公开信息,根据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鲁教办发〔2021〕3号)文件精神,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学校概况信息;

2.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规划统计信息;

3.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财务信息;

4.招生信息、录取信息、就业信息等招生就业信息;

5.教学教研、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信息;

6.教师招聘、评先树优等教师管理信息;

7.学生资助、评先树优等学生管理信息;

8.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等体育美育信息;

9.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校园安全信息;

10.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电话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二)公开方式

我校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学校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地址:http://www.leda.gov.cn/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930117

我校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临沂益民实验中学”公众微信号等互联网新媒体;

2.我校设有学校通知公告栏在单位主动公开学校信息。

(三)公开时限

我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口头咨询

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咨询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咨询材料。

2.书面咨询

咨询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应当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咨询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咨询的信息名称、内容等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同时,咨询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

(二)咨询注意事项

1.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复时间顺延。

2.咨询人咨询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学校可以要求咨询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处理,学校认为理由合理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时限并书面告知咨询人,不受前款规定时限的约束。

3.咨询人在书面咨询材料中对申请咨询的信息表述不明确的,学校于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咨询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咨询人的确切诉求,一次性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咨询人应当于学校要求其作出补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咨询。学校的答复时限自咨询人提交书面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4.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咨询人将书面咨询材料使用给据邮件邮寄到学校,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的,以学校邮局签收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寒暑假期间收到的,以开学之日为收到之日。

2)除前款方式外,以学校实际收到咨询材料并与咨询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

5.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学校于7个工作日内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

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请示主管部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咨询人。

6.对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指南规定公开范围的,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

2)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4)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5)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6)学校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7)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8)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9)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学校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

7.如果咨询人咨询的信息同时属于本指南规定的多种情形,能够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分别作出答复。

8.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根据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便民、成本和信息载体安全等因素,由学校研究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安排咨询人查阅、抄录、拍照等形式。

9.学校向咨询人提供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咨询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困难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政教处

办公地址:学校综合楼二楼

邮政编码:276025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2930117

电子邮箱:hdym1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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