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沂河新区网站
索 引 号: lybsbzx/2023-0000006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临沂白沙埠中学 发布日期: 2023-09-15
临沂白沙埠中学学生教育惩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5 点击次数:
【文字大小:

临沂白沙埠中学学生教育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二章惩戒行为

第五条学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1.考试作弊的;

2.随意旷课、逃课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到校上课的;

3.经常上课迟到且不服从管理的;

4.不请假或无理由不参加外堂课(音、体、美、信等)的;

5.完全有能力完成,但多次不完成作业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会议或公共集会等秩序的:

1.随意进出教室、会场的;

2.故意说笑、起哄、大声喧哗的;

3.传纸条、下棋、吃零食、打牌、怂恿他人影响正常秩序的;

4.睡觉或看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书籍的;

(三)言行失范违反中小学生守则的:

1.烫发、染发、化妆的;

2.佩戴耳环、耳钉、戒指、项链等首饰的;

3.不穿校服、或故意穿着奇装异服的;

4.吸烟、饮酒的;

(四)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打架、斗殴的;

2.说脏话、辱骂同学、老师、学校工作人员(餐厅、门卫、保洁)的;

3.敲诈勒索同学,教唆同学违反规定的;

4.拉帮结派,欺负弱小,造成校园欺凌的;

5.恶意破坏学校、班级公物的;

6.恶意破坏、偷窃其他同学物品(书、文具或财物等)的;

7.其他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带违禁物品到校的:

1.手机、游戏机、音乐播放器等电子娱乐产品或扑克牌等物品;

2.玄幻、色情、暴力、迷信等不健康书籍或读物;

3.火机、香烟、电子烟、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

(六)违反学校车辆管理规定的:

1.不满16周岁骑电动车上学的;

2.校内骑车的;

3.不把车辆按照规定放到本班级所在车区、不锁车等的;

4.故意破坏他人车辆的;

(七)违反学校卫生相关规定的:

1.不能完成班级值日任务的;

2.随地乱扔垃圾(废纸、食品或饮料包装、果皮等)的;

3.随地吐痰、口香糖、木糖醇等的 ;

(八)有早恋行为,男女同学有亲密接触、有非正常拉手、拥抱、亲吻、隐秘约会等不雅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惩戒方式

第七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教育。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让学生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避免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

(五)课后教导;

(六)没收物品。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并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

(七)赔偿。对损害学校及学生的物品,要及时赔偿;

(八)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九)实施以上教育惩戒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十)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需要提前在班级公布,让学生和家长知晓,并在学校备案。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家长陪读。通知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二)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三)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四)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六)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七)实施以上教育惩戒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八)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是指:年级主任、政主任、分管德育副校长,可根据情节依次选择;

(九)校内公益服务是指:劳动类:如打扫学校卫生、清扫厕所等;志愿服务类:如去社区敬老院服务、小小交通管理员等;文明监督类:如文明就餐监督员、午休检查管理等。

第九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全校通报。根据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

(四)记入学生档案处分。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五)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六)实施以上教育惩戒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七)实施以上教育惩戒必须事先上报学校;

(八)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九)每学期末,学校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惩戒程序

第十条班主任实施的惩戒方式和惩戒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应当通过班级民主决定并经家长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法制副校长、政主任、家长代表、班主任组成的学生教育惩戒委员会,并设立专门的教育惩戒场所。

第十二条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三条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

第五章申诉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政务主任、综治办主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年级主任、学校家委会主任和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十五条受理范围:

(一)依据本规则惩戒方式第九条实施的教育惩戒不服的;

(二)对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不服的;

(三)教师有违本规则第七章附则规定的;

第十六条处理程序:(一)家长、学生对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

(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

(四)根据调查结果,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五)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六)对主管教育部门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方法等内容,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学校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建立违法惩戒究责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保障和监督教师、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91日起开始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