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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ydssezx/2023-0000004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临沂第三十二中学 发布日期: 2023-09-14
临沂第三十二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3-09-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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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共临沂市河东区委编办批复的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临沂第三十二中学 。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驻地。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22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临沂市河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临沂市河东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初中学历教育 。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本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学校面向梅家埠街道梅埠片区招生(不含沭河片区),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临沂第三十二中学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中共临沂第三十二中学支部委员会设置党支部书记1人,党支部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3人。党支部书记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为本单位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五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校委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置校务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4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讨论、落实、执行学校具体工作意见;

(二)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

(三)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五)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室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六)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长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意识培养,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管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竞争上岗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全权代表法人 ;

(二)是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  ;

(三)是单位财务负责人 。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三十二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工资倾斜、职称竞聘加分、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21426日经校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盖章):

 

2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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