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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沂沭河学校 发布日期: 2023-11-16
临沂沭河学校收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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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沭河学校收支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制度等,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非财政补助收入。  

  1. 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等。  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必须经过审批手续,单位必须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的定额、定项进行核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下达部门预算的形式拨付。  

  2. 非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及按规定收取的其他各项收入等。  

    事业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其收入必须按照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设收费项目,应以预算形式申请报批。  其中: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补助收入、其他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食堂净收入等。属于专项资金收入应依据教育局安排的专项经费项目编入预算,以预算的形式报批。其他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操作。  

  3. 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4. 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5. 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单位的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6. 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日常工作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7. 其他支出,包括单位除事业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捐赠支出、资产处置损失等其他各项支出。  

    第五条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实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支出审批,由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8. 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9.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10. 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重大项目的执行须分级负责,集体审核,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1. 人员经费支出部分  

  12. 基本工资(含长休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核准,财务造册后人事复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13. 社会保障费。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按上年单位及个人工资总额、社保部门规定的相关缴交比例核算,经社保部门核准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14.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长期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及津贴补贴等,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执行,财务部门造册制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15. 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等支出。人事部门根据政策核定,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准的相关书面通知执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16. 助学金费用。高中奖助学金按事业收入的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贴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支出;按政策减免或资助学生的相关费用,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17. 教工探亲旅费、教工子女托费等。由人事部门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18. 公用经费支出部分  

  19. 公务费支出。公用事业费、差旅费、印刷费、清洁费、其他办公费等,应当做好相关的控制措施,总务部门做好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0. 业务费支出。实验材料费、教育活动费、业务进修费等,相关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做好相关的审核控制,业务部门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21. 设备购置费支出。专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图书设备购置等。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相关的部门审核控制,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总务部门实施采购。财产保管员做好验收入库,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  

  22. 修缮费支出。零星修缮费、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维护费等。使用部门提出修缮申请,总务部门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总务部门组织实施。全年工程预算五万元以上(含五万)的项目,必须办理工程项目申报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3. 三公经费的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相关的申报审批程序实施。  

  24.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按项目计划进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25.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26. 单位负责人授权审批,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按审批程序行使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大事项的经济业务与大额资金支付的款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决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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