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
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
率,统筹推进全省政府采购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
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
录》,现予公布。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
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
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