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lyjhxx/2023-0000020 | 公开目录: | 采购信息 |
发布机构: | 临沂佳和小学 | 发布日期: | 2023-11-16 |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投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投标原则
(一)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招投标工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的原则。
(三)招投标工作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招投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
二、招投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财务副校长为副组长,由总务处、教导处、安全办、教研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简称招投标办公室),由总务处主任担任招投标办公室主任。
(二)具体职责
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是采购和招标的决策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投标实施办法;审批招投标项目;讨论和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招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招投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做好各项目招标的申报、招标文件的审核、信息发布、订购(评标)、合同文件的审核、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项工作;完成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招投标项目范围
(一)凡数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二)凡使用资金购买单项或批量价值5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医疗器械等)、大宗物资(包括实验材料、图书资料、教材、纪念品、奖品、礼品、药品及家具、军训服装、劳保用品、卫生用品、卧具、粮油、副食品、煤炭等)和服务项目(包括外贸委托、审计委托、设计和评估委托、体检委托、管理咨询等),以及单项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修缮改造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等工程)和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均要实行招投标。
四、招标方式及程序
(一)招标方式
招投标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按学院规定能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凡达到招投标项目范围标准,但因下列原因无法进行公开和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非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
1、招标信息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部门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招标程序
1、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的采购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均应制定项目方案,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审批后提交校务会讨论,校务会同意后,由总务处负责实施招标。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校长审批后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局党委会同意后由总务处负责实施招标。
2、项目方案及报告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后,需政府采购的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牵头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校内招投标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按招标方案组织实施招标事宜。中标公告公示结束后,由项目实施部门和校长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3、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部门向总务处提交验收申请,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教职工代表,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项目验收后,招投标办公室整理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5、需要提前设计、预算的施工(采购)项目,原则上设计、预算和施工(采购)分开招标。
五、监督程序和纪律要求
(一)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并接受院内外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自行采购和招标,否则,学校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二)严禁各级领导和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招标的管理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竞标;严禁不经招标程序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严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泄漏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采购和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