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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yjjjskfqdesyxx/2023-0000012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发布机构: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 发布日期: 2023-09-15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3-09-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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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并使学校管理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学校全称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实验小学,英文表述为Linyi Economic&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2nd Experimental Elementary School,学校地址为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月亮湾社区,学校是临沂沂河新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

第三条 学校基本理念:

教育理念:儒雅教育

学校精神:胸蕴儒雅 心存天下

训:仁爱谦和 各雅其雅

风:厚德博学 求真尚美

风:厚生乐教 因材利导

风:雅言雅行 互学互进

徽:

  

校徽以校名阿拉伯数字“2”为主题元素进行构图,意指“二小”。主题图形犹如沂河之畔,红日初升,既是对地理特征的写照,也是对学校发展的期待。整体图案形似奋力奔跑的运动健儿,寓意学校肩负育人使命,一度奋发向前;师生充满朝气活力,不断超越自我。蓝色与绿色搭配,图形又似开启的书卷,寓意师生涉猎群书,博观厚积,让知识在这里传承,智慧在这里飞扬。

整体图案,简洁而富有变化,活泼而不失大气,具有极强的动感和视觉表现力,易于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学校发展理念:

办学宗旨:建成长支点,塑儒雅人生。

学校愿景:儒雅教育品牌,师生幸福家园。

培养目标:儒雅学子,阳光少年。

办学策略:根植传统经典,面向未来教育。

第五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教,科研兴教的方针,强化学校管理,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施新课程方案,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路子,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有特色、高质量的窗口学校。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 学校设置常务政教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安全后勤中心三大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和校委会会议,商讨部署学校工作意见,贯彻执行学校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条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学习小学德育大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队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觉悟。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努力办好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十四条 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宗旨,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断加强常规习惯的养成教育,努力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各门课程。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教师发展中心、年级部、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管理体制。

中心小学按年级建立年级部,设年级主任、年级副主任及备课组长,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年级部应定期开展各项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教科研工作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按学校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开发区二小教学常规管理细则》,建立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管理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量化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教辅的征订由区教体局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各功能室(实验室、微机室、图书馆、音乐室、美术室、书法教室)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中心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符合解聘条件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辞聘。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学生、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按照上级要求及学校的管理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年级部(联小、科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途径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所在年级部(联小、科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受理组织与流程: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年级部(联小、科室)、学校校长办公会、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年级部(联小、科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依次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年级部(联小、科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4、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5、对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生发展中心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委托监护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2、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见之于行动。

3、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

4、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5、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6、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7、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辩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

8、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制度

为指导、协调学生申诉,切实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学生可根据以下要求进行申诉:

1、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处室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部门、年级组做出的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科技发明权、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评语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学生申诉的形式

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3、学生申诉的受理

1)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依次为年级部(或联小)、常务政教中心、校长办公会

2)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更不能阻碍、压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利。接到学生申诉,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3)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合法、公正、合理,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诉处理的结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品行优秀、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管理、教育、保护的责任,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四十五条 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

第四十七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四十八条 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九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

第七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加强对工会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选举建立工会委员会。

3、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党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在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托附近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沂河新区教体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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