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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yshdqfhljdzxxx/2023-0000011 公开目录: 学生资助
发布机构: 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街道中心小学 发布日期: 2023-09-14
临沂市凤凰岭街道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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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凤凰岭街道中心小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确度,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让贫困家庭的孩子更好的接受教育,切实做好学校学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

2、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3、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5、需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困难认定标准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音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

1、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2、务农、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四、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成立以各年级主任和班主任以及任课教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和困难认定工作。

五、困难认定申办程序

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学后,学校通过校内展板、家长会、家长微信等方式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材料包括:

1、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4、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6、父母下岗、低保者,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明父母下岗、协保者,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低保证明;

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认定小组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名单,按困难认定标准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资助名单经审核确认后,根据上级资助工作安排填报表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二)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5、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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