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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hxqbsbzwsy/2023-0000012 公开目录: 医疗秩序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卫生院 发布日期: 2023-09-14
卫生院医疗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9-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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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医疗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动法,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院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指导、协助医院及时处置有关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秩序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指导医院进行安全保卫的技能培训;

(三)设立警务室,配备相应的警力,并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巡逻;

(四)在医院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医院周围交通易堵部位和时段加强疏导,确保急救通道畅通;

(五)在医院发生聚众兹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医院内遗体的存放及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院应当依法保障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医院落实各项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第七条 医院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并将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九条 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及监控报警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医院内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重点部门监控视频全覆盖。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巡查制度,加强对门诊、住院部、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医院保安人员巡查时发现可能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医院保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来医院无理纠缠,有过激行为或者扬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和有效管控,防止发生伤害医务人员和其他破坏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医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医联动机制。发生破坏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后,医院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警,并协助警方做好处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态激化。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局势、平息事态。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进出医院车辆及行人的管理,规定行车路线、速度和停放地点,确保院内道路畅通;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医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就医流程指导图和导诊标识,提供导诊服务,方便患者就诊。当候诊患者过多或等候时间过长时,医院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疏导。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做好疏导工作,化解医患矛盾。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提高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和与患者沟通的能力。

第十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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