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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hxqbsbzwsy/2023-0000014 公开目录: 纠纷处理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白沙埠镇卫生院 发布日期: 2023-09-14
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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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

为了正确处理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增强医护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和预防医患纠纷,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更好地体现我院院科两级负责制,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及其配套文件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委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院发生的各类投诉/纠纷。

二、基本定义

本规定所称医患纠纷是指狭义的医患纠纷,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1、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

2、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三、凡有患者或家属采用书信、电话、直访等形式向我院提出投诉意见的,均属投诉处理范围。

四、实行首接负责制,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及时受理任何形式的投诉。各科室负责处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以及情况复杂、涉及多个科室的投诉事项,应耐心作出解释,并尽快移交医患办,由医患办协调有关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各科室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凡患者或家属直接向医患办投诉,或由科室移交的投诉,由医患办做好投诉登记,认真记录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根据投诉内容所涉及的部门转至相关科室调查处理。

七、各科室对医患办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结,并将处理结果报医患办。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公开报导,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承办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受理后,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尽量当场协调处理;不能当场协调处理的,一般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严重问题或涉及多科室的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于投诉人。对应当依法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投诉有出入的投诉事项,要做好与投诉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取得投诉人的理解和满意。

九、医患办要认真做好投诉的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要督促、检查、协调各科室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需要调查的重要投诉信访件,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按时上报。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

十、医患办定期梳理、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和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及改进服务工作的建议,并在院周会上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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