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bgs/2023-0000050 | 公开目录: | 沂新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沂新办字〔2023〕21号 |
沂新办字〔2023〕2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临沂综合保税区服务中心,各派驻机构:
《临沂沂河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沂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沂河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大人才力安居保障力度,解决我区人才居住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运营人才公寓,加快聚集符合沂河新区发展建设的各类优秀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扎根的良好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要求,结合沂河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在沂河新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高端优先,统筹兼顾、轮候分配”的模式进行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人才公寓的租赁以人才所在企业(单位)名义申请入住。
在沂河新区内工作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1)在企业工作全日制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3)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同一家庭有多人符合条件的只能租赁一套。申请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沂五区内(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无自有住房。
第三章 入住流程
第五条人才公寓的配租分批次进行,采取“先申报、后入住”的工作方式。
第六条申请入住的人才和企业应当向沂河新区组织部提交以下材料:
(1)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证明其人才类别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3)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审核。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公寓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组织部会同社会发展服务中心(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分配、入住。
规划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类别、引进时间、工作年限、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1)分配顺序。按照人才层次由高到低依次组织分配,同一层次的按在沂河新区工作时间长短及年龄大小依次组织分配。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按人才层次较高一方进行配租。
(2)入住。分配结束后7日内,申请人、用人单位、人才公寓运营公司签订三方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三方租赁合同需交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对入住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依据人才类型给予租房政策支持。
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人才公寓采取阶梯式租金标准,第一个租期租金按照项目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以下简称市场租金价格)的10%收取;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运营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运营公司负责人才公寓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入住协议应载明公寓的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双方责任、合同终止等条款。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审核承租人是否继续满足条件。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主动退出人才公寓,确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组织部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定期审核,用人单位应对承租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主动向组织部报告承租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违法违纪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运营公司做好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收取支付租金、支付运营维护等费用。运营公司负责签订租赁合同,代收租金、物业管理、维修养护等日常运营服务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承租人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自办理退租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后,在不超过本文规定居住面积上限的前提下,因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区域变化、人才资格级别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可申请退房重选。符合条件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实际工作地点发生区域变化的,提供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原件核实。
(2)人才资格级别发生变化的,提供人才资格认定证明原件核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个人或企业(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隐瞒情况、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经查实,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租金,并取消其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沂河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离职且不在沂河新区工作的。
(2)承租人违约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人才公寓、擅自改变该公寓居住用途或公寓结构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4)承租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生其他违反公寓入住合同约定行为的。
(5)承租人在临沂市五区内购买住房的。
(6)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沂河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人才公寓分配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承诺书
2.沂河新区人才公寓入住审批表
3.临沂沂河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情况统计表
4.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流程
附件1
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已完整阅读《临沂沂河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本单位(本人)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有造假,无论情节,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租用权利,并按标准补交入住之日起产生的租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本单位(本人)注册地点或工作地点出现变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适宜继续租用人才公寓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向沂河新区组织部报告。如逾期不报告、存在不适宜继续租用人才公寓情形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用权利并按标准补交不符合入住条件之日起产生的租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2
临沂沂河新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信息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照片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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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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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全日制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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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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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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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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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人才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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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区工作日期 |
年 月 |
临沂五区是否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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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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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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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本地缴纳:□是 □否 ; 本单位缴纳: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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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和本人 意 见 |
本人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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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沂河新区组织部 意 见 |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沂蒙云谷人才公寓申请入住
附件4
临沂沂河新区人才公寓申请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学位/ 职称 |
所在单位及职务 |
入职新区 日期 |
五区内是否有房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注:五区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