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ajj/2024-0000006 | 公开目录: | 沂新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3-07-11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应急管理局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沂新办字〔2023〕32号 |
临沂沂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沂河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沂新办字〔2023〕3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临沂综合保税区服务中心,各国有公司:
现将《沂河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沂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河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沂河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河新区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管委会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区社会发展局(水利、农业农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市交通运输局沂河新区分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灾害风险影响的镇街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镇街政府(办事处)做好可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将我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各行业灾情数据报应急管理部门。
对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上报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应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前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对于干旱灾害,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镇两级减灾委或者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宣传统战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5.1 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沂河新区管理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管委会报告并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管委会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管委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管委会或区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管委会或区减灾委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害救助指导、受灾群众慰问、灾情核查等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做到灾情信息共享。
(4)根据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改)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请求救灾物资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区交警大队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6)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改)、区投资促进局(商务)、区社会发展局(农业农村)、市市场监管局沂河新区分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改)做好电力保障工作。通信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信科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区社会发展局(水利)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指导除险加固、灾区应急供水、应急抗旱工作。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卫健)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交通运输局沂河新区分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关注、寻求市气象局气象信息,提供灾区天气预报,组织开展震情监测、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宣传统战办公室)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改)、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社会发展局(民政)等有关部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管委会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沂河新区管理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管委会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管委会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受灾和救灾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金融局(财政)、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下拨;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请求救灾物资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卫健)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沂河新区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关注、寻求市气象局气象信息,提供灾区天气预报,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宣传统战办公室)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灾情,并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沂河新区管理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报请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区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派出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镇街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
(3)区减灾委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区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金融局(财政)、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灾害综合民生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6)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卫健)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造成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5 响应终止
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灾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助工作。
6.1.2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赴受灾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灾情;制定救助方案并在报区管委会批准后,会同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会同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改)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3区减灾委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财政)。
6.1.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6.2.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管委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组织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镇街(办事处)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统计、评估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街政府(办事处)批准后于9月底前上报区减灾委办公室。
6.2.3根据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财政)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待资金拨付后,区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区财政金融局(财政)审核后,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救灾捐赠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取暖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区财政金融局(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保证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应急办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5日内,区应急管理局将全区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
6.3.2倒损房屋重建由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需要上级支持的,由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6.3.3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区规划建设局(住建)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我区建设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5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政府(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会同区财政金融局(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7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灾害造成损失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上报区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
6.3.8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区管委会、镇街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各级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财政)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调拨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改)、区财政金融局(财政)等部门(单位)确定救灾物资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改)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救灾物资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调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后,区管委会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确保区管委会能及时准确掌握抗灾救灾工作动态。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卫健)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受灾镇街的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省级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协调公路管理单位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管委会、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并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供排水、用电、用油、通信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区管委会、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建立应急演练长效机制。区管委会、镇街政府(办事处)在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全区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完成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摸清全区风险隐患点,切实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区。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信科技办公室)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运用到救灾工作中。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教育)牵头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村居(社区)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教育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 奖励惩处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沂河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各镇街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管委会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