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jingkaiquswj/2023-0000004 | 公开目录: | 沂新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3-07-07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发布机构: | 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文号: | 沂新办字〔2023〕21号 |
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临沂沂河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已经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临沂沂河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2008〕1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和加快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登记,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
第二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并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总人数由省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移民户因出生、婚入、返迁等原因新增加的人口,不再进行登记扶持。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直接责任人,村民(居民)委员会为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移民死亡的;
2.户口迁至非移民村、本区以外的移民村或城市的(不包括大中专、技校招生及应征入伍);
3.移民转由财政供养的,包括:被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现役军人(武警)提干或符合三级以上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等;
4.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5.其他不应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
第五条 在移民扶持期内,每年6月30日前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全年直补资金一次性拨入移民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核减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镇街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移民人口变更登记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社会发展局。
第六条 有关单位的职责及工作任务
1.社会发展局。组织开展并完成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向有关移民镇街、公安、财政、社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提供现状移民信息数据,将公安、社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核查有疑点的移民信息数据提供给镇街进行进一步核实。
汇总各镇街最终核定的移民人口数据,核查结果汇总表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上报。
2.财政金融局。根据核查后的现状移民人口,负责协调金融部门为移民及时发放直补资金。
3.公安分局。负责核查死亡注销户口、户籍发生变化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送社会发展局。
4.社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核查已转为财政供养人员的移民,负责移民死亡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送社会发展局。
5.镇(街道)。组织本镇(街道)移民村开展并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对村级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核实、确认、汇总。核实结果汇总表由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签章,报区社会发展局。对移民人员应核减未核减、直补资金超发的,由责任镇(街道)负责追回超发的移民直补资金。
6.移民村。负责成立由了解村情、民情的村“两委”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至少3-5人组成的村移民人口核定小组。由村移民人口核定小组负责逐户逐人核查本村移民,对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进行核减,并填写移民人口核减登记表,核减登记表应由移民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确认。核查结果要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由村党支部、村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七条 对已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口,自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起予以核减,停止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因人口核减结余的资金由我区进行专户储存,统筹使用,报经省、市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自律意识,杜绝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懈怠敷衍等行为,确保移民人口管理数据完整、核减及时。违反本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严重或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