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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jingkaiqubgs/2023-0000051 公开目录: 沂新管发
成文日期: 2023-07-17 发布日期: 2023-07-17
发布机构: 沂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文号: 沂新管发〔2023〕21号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沂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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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新管发〔2023〕2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中心、临沂综合保税区服务中心:

《临沂沂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沂河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城市中低偏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沂河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沂河新区范围内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建设、收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分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规划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社会发展、财政金融、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新区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

第五条规划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六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沂河新区的户籍;

2.在五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商业性房产,也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无超过5万元(含5万元,裸车含税价格,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无发票的需到正规评估公司评估)的车辆(两辆车以上不论价值,均不符合条件);

5.家庭保障人口名下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等市场主体;

6.符合当年度公布的其他保障条件。

(二)申请人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方可计入保障人口。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离异者离异时间应达到1年以上。

第七条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沂河新区户籍,且年满21周岁;

(2)已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3)在五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商业性房产,也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无超过5万元(含5万元,裸车含税价格,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无发票的需到正规评估公司评估)的车辆(两辆车以上不论价值,均不符合条件);

(5)家庭保障人口名下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等市场主体;

(6)符合当年度公布的其他保障条件。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企业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合同;

(2)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五区内无自有住房,无商业性房产,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无超过5万元(含5万元,裸车含税价格,以购车发票为准,二手车无发票的需到正规评估公司评估)的车辆(两辆车以上不论价值,均不符合条件);

(6)家庭保障人口名下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等市场主体。

(7)符合当年度公布的其他保障条件。

(二)申请人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受理流程

(一)申请人将第六条、第七条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报至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

(二)镇街政府(办事处)、区服务中心产业服务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公示合格后,报至规划建设局。

(三)规划建设局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公开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规划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根据轮候对象登记顺序选房。轮候对象选定房屋后,由规划建设局组织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本办法组织配租,配租方案报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依租赁合同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继承权。

第十二条根据《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临发改价格〔2021〕356号)文件精神,参照周边房屋租赁价格,决定租金标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价格标准公布执行(不含水、电、气、热、电视、网络、物业等费用,以后价格标准可随市场价格标准调整)。


第四章使用和退出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本公租房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维护、管理等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出租人负责。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租金缴纳等义务。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申报义务。承租人的住房、户籍、婚姻、财产、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企业单位说明,持相关证明办理变更租赁手续。

夫妻双方在婚前分别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婚后应退出一套。

出租人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审核,并根据承租人告知的信息和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做出延续、变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第十八条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规划建设局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出租人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承租人拒不退回的,规划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规划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1)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做出说明、提供相关材料;

(2)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3)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4)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出租人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划建设局及有关部门、住房保障经办单位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2〕1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有效期5年。


关于沂河新区公租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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